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66号 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外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6958875F。
法定代表人:吴普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椅天家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镇南村14组。
经营者杨品能,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大桥畈村陈老庄组。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门市椅天家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9日,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