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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椅天家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266号
案件名称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椅天家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海门市椅天家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66号 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外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6958875F。

法定代表人:吴普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椅天家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镇南村14组。

经营者杨品能,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大桥畈村陈老庄组。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门市椅天家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9日,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胜豪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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