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78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平区国勇陶瓷制品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城西商贸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12MA3K9JGJ9L。
经营者:王国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平区国勇陶瓷制品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牟平区国勇陶瓷制品经销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牟平区国勇陶瓷制品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