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24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700号8幢101室B9。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茗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江南风尚大厦212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晗,执行董事。
被告:张雨晗,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茗饮食品有限公司、张雨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