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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琪与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朱健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执429号之一
案件名称程瑞琪与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朱健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瑞琪;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朱健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C,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环镇路82号。

主要负责人:朱健明。

被执行人:朱健明,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程瑞琪与被执行人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朱健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一、被告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程瑞琪涉案ZL201230221462.8号“草坪灯(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瑞琪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程瑞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瑞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5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朱健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5月31日、8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证券和车辆等登记信息。

3、2019年6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朱健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4、2019年7月11日,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执行,被执行人朱健明称其妻身患重病正在接受化疗,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履行能力。

5、2019年8月23日,本院委托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钟楼区邹区耀辉照明灯具厂、朱健明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11月1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23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2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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