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知民初7号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67683。
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文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58A5647。
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