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06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卡拉鸡排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第八大街经北六路东500米3号楼112号。
经营者:孟丹丹。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卡拉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2019年11月21日,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卡拉鸡排店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