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1122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法人注册号码110111-3137828。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淘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W3W142。
法定代表人:王聪。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深圳市海淘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