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57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博罗县罗阳镇润成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
经营者:官竞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博罗县罗阳镇润成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申请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应收受理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差额总450元退还给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