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小龙翻大江餐饮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桃园路182号。
经营者:蒋胧,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槐,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秋,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小龙翻大江餐饮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小龙翻大江餐饮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小龙翻大江餐饮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小龙翻大江餐饮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乐山市市中区小龙翻大江餐饮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