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953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周铭眼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金帆路才子佳苑二期7栋1楼家润多超市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周铭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