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707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镇XX村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思淇,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思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