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申49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乐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强路8号。
经营者:毛志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盛新,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毛志慧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乐超市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乐超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