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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民初652号
案件名称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652号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1。

法定代表人:胡长涓,执行董事。

被告: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5层1-2号529。

法定代表人:王雨,经理。

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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