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523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尧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
被告:双流爱亲母婴生活馆华府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牧华路三段999号18栋附105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英。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爱亲母婴生活馆华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流爱亲母婴生活馆华府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