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465号原告:上海绿苑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訸,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群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兵,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绿苑淀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绿苑淀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绿苑淀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苑淀粉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