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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知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04号申请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11300742548454G。

法定代表人:孙耀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铁,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西峡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券桥乡十二里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96299057H。

法定代表人:秦世品。

申请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保单保函,对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阳兆民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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