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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美惠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035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美惠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美惠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35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美惠烟酒商店,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派路9号曙宏南苑7幢108。

经营者:鲁贤聪,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美惠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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