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初15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大观区皓宇烟酒店,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戏校南路一巷商楼1号楼一层13室。
经营者:江加文。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大观区皓宇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王纯兵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侯永言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