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434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粤,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联华世纪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华明街73号102铺、103铺、104铺、109铺。
法定代表人:温胜平。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联华世纪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