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97号 原告:张清林,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严礼贵,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原告张清林与被告严礼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张清林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严礼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清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张清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