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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第一粮油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477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第一粮油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第一粮油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47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芝江。

被告: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第一粮油食品经营部,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贾建萍。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上海新宏经贸有限公司第一粮油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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