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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6刑初2975号
案件名称李小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小林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6刑初29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林,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羁押,201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2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3月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小林在未取得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他人委托,在佛山市顺德区************之三的无牌厂房生产、制造带有“豪爵”“Haojue”字样标识的机油瓶盖。

2019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上址进行检查,查获带有“豪爵”“Haojue”字样标识的黑色机油瓶盖7200个、银色机油瓶盖14400个,合共21600个。

经查,“豪爵”字样标识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4101482;

“Haojue”字样标识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4763101。

上述商标所有人均为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小林的供述及指认笔录;

证人李某的证言;

抓获经过;

户籍证明;

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

授权书;

现场笔录;

扣押、处理物品清单;

涉案物品无法核价的材料;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小林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小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林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执法人员在涉案现场查获带有“豪爵”“Haojue”字样标识的模具一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林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小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扣押的涉案侵权产品及模具依法应予没收、销毁。

根据被告人李小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监督管理局勒流分局的印有“豪爵”“Haojue”标识的黑色机油瓶盖7200个、银色机油瓶盖14400个及模具一套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威奋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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