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望花区狮子楼饭店。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8号楼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万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市望花区狮子楼饭店(以下简称抚顺狮子楼)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狮子楼)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抚顺狮子楼上诉称,请求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初71号民事裁定,指定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成都狮子楼诉讼理由错误,本案不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所以本案不能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应当以一般侵权案件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依法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抚顺狮子楼的经营场所及住所地均位于辽宁省抚顺市。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5号)的规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丹东、本溪、鞍山、辽阳、铁岭、抚顺地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故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抚顺狮子楼提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应以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不正当竞争纠纷统一纳入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第一级案由,结合成都狮子楼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