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7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0575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8340。
被告:普定县陈记烟酒便利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鑫旺大市场。
经营者:陈发得。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定县陈记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