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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莎莎珠宝店、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6民辖终37号
案件名称绍兴上虞莎莎珠宝店、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上虞莎莎珠宝店;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上虞莎莎珠宝店。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

经营者:李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

上诉人绍兴上虞莎莎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7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及现有证据,本案系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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