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刑更1655号罪犯孔德明,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皖019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德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涉案赃款1308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孔德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孔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及庐江县民政局、庐江县同大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孔德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其虽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履行能力。
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德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