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66号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4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2791937907B。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红盖头婚纱摄影楼。
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街面东北。
注册号:130984600160401。
经营者:揭凤娟。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红盖头婚纱摄影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