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0号 原告:杨军龙,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490号2号厂房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42517974。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杨军龙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军龙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军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