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军龙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970号
案件名称杨军龙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军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0号 原告:杨军龙,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490号2号厂房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842517974。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杨军龙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义乌市潘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军龙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军龙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