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197号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1号6-11-2。
法定代表人:张开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麦芝丰生煎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工农路22号。
经营者:徐子华,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麦芝丰生煎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江北思洞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