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4975号之二申请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瑞士楚格州CH-6300,巴赫霍夫广场。
法定代表人:Mr.PaoloFontanelli,Mr.SebastianKlev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力,上海天安涌道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单志敏。
申请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与被申请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凌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亚维圣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49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凌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亚维圣皮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