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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668号
案件名称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68号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卡姆登杜邦高速公路南2140号。

法定代表人:布鲁克斯·博彻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9号楼401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FrankMeng(孟樸)。

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丁剑。

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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