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68号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卡姆登杜邦高速公路南2140号。
法定代表人:布鲁克斯·博彻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9号楼401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FrankMeng(孟樸)。
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贸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丁剑。
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通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原告动态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