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22号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万奥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筑成村南华路3幢8号后门。
经营者:余贤。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万奥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