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53号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园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华蜜文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常春东路1269号3幢4楼。
经营者:任世降,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华蜜文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6日,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奇好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