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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双塔区吃茶人茶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7民初33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双塔区吃茶人茶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双塔区吃茶人茶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3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塔区吃茶人茶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三段15—5号。

经营者:刘玉强。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双塔区吃茶人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同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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