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45号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鸿盛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0号(杭州建华装饰材料5A区1042号)。
经营者:王海燕。
被告:温州卡拉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中泰阀门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邵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华装饰材料市场鸿盛装饰材料商行、温州卡拉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