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74号原告:刘均,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牛蛙爱上虾饭店,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南流小区19号附11号。
经营者:王志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均与被告郑州高新区牛蛙爱上虾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