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初533号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3号楼5层1单元510。
法定代表人:朱让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昱,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