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569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嘉旺机电工具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连江南路251号。
经营者:李霞。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嘉旺机电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