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21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林凤,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林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代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樊林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始,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樊林凤承租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新二队园岗三街3号的厂房开设雅菲妮皮具厂并协助经营工厂,生产假冒“老朋友”和“天使之吻”、“金某”等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3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雅菲尼皮具厂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老朋友”注册商标的女包2912个、假冒“天使之吻”注册商标的女包550个以及假冒“金某”注册商标的五金和布料若干。
经鉴定,上述假冒“老朋友”注册商标的女包2331个和假冒“天使之吻”注册商标的女包550个,共计价值641278元。
2019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樊林凤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林凤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假冒2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641278元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樊林凤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林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林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