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30号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之一101A305房。
法定代表人:蒋某1。
被告:常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102、103、10-118-1、7-16。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付品发,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四里86号801室。
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常州昆仑富林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付品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广东富林高迪国木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