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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与苍南鸿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588号
案件名称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与苍南鸿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苍南鸿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588号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服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周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鸿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房产路1-12幢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志安,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鸿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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