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44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绍英,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驷马街175号,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绍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