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6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野县悠然旅馆,经营场所博野县博兴西路129号。
经营者:王秀然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野县悠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