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博野县悠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64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博野县悠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博野县悠然旅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64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野县悠然旅馆,经营场所博野县博兴西路129号。

经营者:王秀然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野县悠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