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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584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2知民初58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社区东六小区31号。

经营者:杨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以下杨建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被告杨建五金经营者杨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内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地漏,该地漏并非原告生产销售,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建五金辩称涉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8日,案外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submarine”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4年12月28日,润德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6年4月21日,润德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6440135号“submarine”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

2019年2月1日,申请人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茹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2月23日,郝茹与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欣来到位于郑州市心怡路26-93的店铺,店内悬挂有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的营业执照,上述人员购买了下水口一个,取得销售清单一张、发票一张。

后郝茹对上述店铺的门头、发票、销售清单和购买商品及封装后的上述物品进行拍照。

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一个,在产品包装盒顶部和四个侧面上都有潜水艇地漏字样。

地漏产品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6440135号“submarine”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及外包装多处标注了潜水艇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6380388号“submarine”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相比,没有文字部分,但图形部分基本相同,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柏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被告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杨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杨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杨建五金建材店(经营者杨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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