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567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永一丰副食品店,地址:中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南埕陈北新村路45号。
经营者:徐林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漳湾永一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