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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420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金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20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天鹅A座六楼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12328037。

法定代表人:陈爱杰。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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