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20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金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天鹅A座六楼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12328037。
法定代表人:陈爱杰。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金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