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区鲜又多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光明村康桥品上****。
经营者:鲜奎,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流区鲜又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期间,双流区鲜又多超市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 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流区鲜又多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流区鲜又多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双流区鲜又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