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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4民初1298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4民初12986号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西北角万国大厦办1905室。

法定代表人:蔡兴宇,经理。

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6号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18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俊,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被告将“畅游体育注册商标”许可安徽畅游使用,同时被告同意安徽畅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畅游体育”字号,商标及字号的许可使用费为50万元/年。

因安徽畅游公司当时尚未成立,暂由原告代为盖章。

同日,原告与被告及安徽畅游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如自签署本补充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安徽畅游公司未能通过竞拍合法取得位于文化路北侧、公路西侧、扶疏路南侧、喜来登大酒店东侧的一块面积约为10.5亩的土地使用权并未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并不再履行。

原告代安徽畅游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商标及字号许可使用费50万元。

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收购安徽畅游股权,并向原告支付5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被告一直拒绝收购。

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违约赔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原、被告及安徽畅游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虽然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上述合同针对商标的许可使用而订立,内容涉及商标标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商标许可使用费等。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无效。

本案当事人之间以商标作为标的物签订的相关合同属于商标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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