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雅煊,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镇箭牌陶瓷批发部(原衡南县三塘镇蒋承龙陶瓷店),经营地址衡南县三塘镇星源建材大市场。
经营者:蒋承龙。
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镇箭牌陶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镇箭牌陶瓷批发部、蒋承龙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及保险理财产品、车辆、股票、公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