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7985号原告:王万顺,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北京绿竹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波,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绿竹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波,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望都县华鑫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辛街辣椒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贺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明,望都县中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万顺、原告北京绿竹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望都县华鑫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王万顺、原告北京绿竹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万顺、原告北京绿竹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顺、原告北京绿竹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望都县华鑫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万顺、原告北京绿竹园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